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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涉罚少年“罚”前防控之必要性
日期:2017-09-26  关闭: 【关闭】  
 
    近期,我区检察院案管部门对淮阴区被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简称“涉罚少年”)进行了统计,近3年以来,全区公安机关共对77名未成年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其中有超过37.7%的未成年人再次被行政处罚或再次犯罪;我院近三年办理的103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亦有约1/3的未成年人曾经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这些数字是比较庞大的,说明对违法未成年人的处罚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没有完全达到惩前毖后的目的。这应当引起我们法律工作者的反思。下面,笔者对防控未成年人“涉罚”的必要性做一简要探讨。
    一、罚前防控机制缺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四个方面规定,对未成年人予以全方位的保护,但多为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而且对未成年的保护涉及多方责任主体和具体工作衔接,有权机关未制定可操作的细化性规定,未能厘清相关责任主体和职能部门的职责,导致职责真空地带的出现和防控机制的缺失,致使不少未成年人步入“涉罚”行列。对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正确引导和规制很重要,从小要教育其在法律框架内行事,家庭、学校、单位乃至社会责无旁贷,应当充分发挥规范、引领、防控作用,防止其行为失范,走岔道。“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这说明后天的教育和生活环境,对幼儿乃至未成年人的成长至关重要,家庭所处环境的耳濡目染对小孩的影响是决定性的和深远的,孟母三迁就是这个道理。未成人涉罚案件较多的主要原因还是未成年人法制意识淡漠,不知法、不懂法、不守法,这与其父母亲的言传身教有很大关系,因为父母是他们的第一老师。譬如,我们曾受理公安移送起诉的一起未成年危险驾驶案件,当时比较惊讶,但是经常看到有的父母骑车带着小孩随意闯红灯、横穿马路,也就明白了。路上曾经出现穿校服的初中生开着“小飞机”(燃油助力车)呼啸而过,确实让我们震惊,这不仅是法律意识淡漠,更是无视生命安全。此乃谁之过?不仅学校有责任,交管部门监管也失职,家长更应该反思,等到发生事故就悔之晚矣,再追责已无意义。这反映出我们的防控机制不健全且滞后,有关单位和责任主体没有尽到充分的防控义务。
    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应当是两方面的,也是相辅相成的。我们不仅应当保护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和安全免受侵害,不让其被人(侵)害,更要保护其走正道,不违法犯罪,不(侵)害人。只有首先做到不(侵)害人,才能保证不被人(侵)害,这也是权力义务辩证统一的要求使然。我们对一些涉罚未成年人跟踪调查发现,不少盗窃行为人因为从小就有小偷小摸的习惯,在校有偷拿同学东西的坏毛病,走向社会就开始盗窃钱财。小时偷针,长大偷金。违法行为的意识和胆量都是潜移默化,逐步发展变大的。许多盗窃、寻衅滋事、抢劫行为人,因为在校受到同学和社会人员的欺凌,心理扭曲,产生报复心理,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或是耳濡目染他人的违法行为未受追究,于是竞相效仿,产生蝴蝶效应,由受(侵)害者便成了(侵)害人者。如,我院办理的未成年人孙柏林寻衅滋事案,此前因犯抢劫罪被判缓刑,在校期间就经常拉帮结伙,向同学索要钱财,对不配合的同学通过打压达到练胆的目的,有的曾被其打过的同学就加入了他的行列。所以保护未成年人,不仅要保护涉罚未成年(侵)害人者,更要保护未成年人被人(侵)害,必须严密法网,提高综合治理水平,健全罚前防控机制,通过防控关口前移,将违法意识和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未成年人走上“涉罚”之路。
    二、处罚效果不明显
    根据我们统计及调查了解,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全区公安机关共对77名未成年人进行了行政处罚,未成年时期再次被本区公安机关行政处罚4人,占总数的5.2%。在本区被行政处罚后,又在本区内犯罪的9人,占总数的11.7%,其中有4人两次涉嫌刑事犯罪;在未成年阶段被行政处罚后,成年后再犯罪的为16人,占总数的20.8%。也就是说,三年间77名被行政处罚的未成年人中,有37.7%的未成年人再次被行政处罚或再次犯罪,而这并不包括在本地被行政处罚后又到外地违法犯罪的情形。这些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所涉及案由主要集中在盗窃、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这与他们的法纪观念淡薄、文化程度不高、明辨是非能力差、精神空虚、监管失控、受社会不良习气的影响有很大关系。而他们在被处罚时往往得到无条件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如我区近三年77名被行政处罚的未成年人实际执行的27人,仅占总数的35%,其余未执行的50人,或因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或因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或其他公安行政管理而不执行。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挽救,实行综合治理。但是行政处罚不执行,过度地免处并不是教育和挽救的方式,反而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放纵。适当的、及时的打击处理是必要的,可以有效发挥其预防作用,避免其再犯。所谓“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是有道理的。如,我在公诉部门曾经办理过王峰放火案,该名被告人父母离异,父亲是一名澡堂搓背工人,无暇顾及他。其犯罪前从12岁开始,多次入户盗窃,涉案金额近百万元,在淮阴区小有名气,但因为未满16周岁,公安机关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每次抓到后,就只能给予其行政处罚,前期因为年龄小基本上不执行,处罚效果不好。后来派出所害怕其逢年过节在外盗窃扰民,就干脆在重大节假日前把他请到派出所好吃好喝招待他,并请人作陪。公安干警拿他没办法,王峰本人因为经常盗窃未受到处理以致无法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反而胆子越练越大,觉得盗窃不够刺激,最终因为入室盗窃后觉得很无聊遂在被害人卧室悠闲地抽烟,并将多支烟头扔到床上,见床上有了火苗才大摇大摆摆地离开现场。犯罪后的王峰没有任何害怕和悔改之心,反而责怪公安民警当初没有把他关起来,没有让他感觉到丢人和痛苦,以致他觉得偷盗无所谓,在违法的道路上越滑越远,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未成年人违法犯错了,就应该依法处理,让其切实感到痛楚,只有痛楚才会长记性,留下记忆,才会三思而后行!适当的严惩也是挽救,也是教育,过度地从宽就是放纵,就是失职!
    三、罚前防控的必要性
    “涉罚”少年再犯的比率较高,说明我们的惩处机制和效果存在问题,教育与挽救的效果不甚理想.我们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上必须坚持惩防并举,并把工作重心放在综合治理和重点监控上,因为惩、防都是手段,预防才是目的。罚前防控不仅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一是有效的罚前防控符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未成年人在生理特征和心理特点上都有别于成年人,心智不够健全,容易冲动,好叛逆,明辨是非能力较差,可塑性强,等等。我们唯有根据其身心特点和发展规律,因势利导地加强教育、引导和防控,才能有效防止其误入违法犯罪的歧途。走对方向将是阳关大道,走错方向会是万丈深渊,所谓“一步错即步步错”就是这个意思。二是成功的罚前防控能节约社会成本。一个人违法犯罪后,将消耗我们大量的社会成本,不仅包括人力的、物力的、财力的,还仅包括办案部门调查取证、开展侦查工作所耗费的资源,也包括修复被损坏的财、物和社会关系所花费的成本以及违法犯罪行为人教育改造的成本和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所浪费、破坏的资源等等。个案所耗费的社会成本或许不大,但是“涉罚”未成年人群体所耗费的社会成本将是巨大的。而我们将防控关口前移,从娃娃抓起,从教育和预防着手,不仅可以节约这方面的社会成本,而且会将更多的未成年人塑造成对社会和国家有用之才,为会创造财富,而不是破会、耗费财富,意义是巨大的。